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