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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