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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