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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