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