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