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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