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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