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