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