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