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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