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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