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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