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