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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