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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