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