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
← 查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