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