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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