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