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