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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