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