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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