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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