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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