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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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
第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
第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
第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
第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
第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
第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第二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第二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
第二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
第二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
第三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
第三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
第三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
第三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
第三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
第三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
第三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
第三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
第四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
第四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
第四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
第四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
第四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
第四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第四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第四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第五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
第五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
第五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
第五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
第六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
第六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
第六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