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