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