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