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