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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