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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