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