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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