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