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