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