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