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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