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