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