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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