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