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