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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