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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