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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